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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/任凯 图/刘志永
近日,一则“女子入职被公司乐捐制度吓退”的消息冲上热搜,引发诸多网友热议。广州的谢女士称,自己找工作时一家公司问了几个问题就被录用了,但办理入职时看到办公室行政制度上写了满满一页乐捐制度:早餐超时,一次乐捐20元;办公桌没整理,一次乐捐10元;背心拖鞋上班,一次乐捐20元……用公司电脑闲聊、看视频、下班忘记关电脑等等,都要乐捐。谢女士被乐捐制度吓退了。
所谓“乐捐”,说白了就是变相罚款,并且还带有相当程度的强制属性,这与“企业文化”八竿子打不着。企业具有制定奖惩制度的权力,但它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基本权益,不能违反法律法规,不能违反最起码的生活常理和公序良俗。以“捐”代“罚”实际上就是一种文字游戏,打着“企业文化”“内部倡议”的幌子侵犯员工权益。
企业与员工互为依存,企业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,让每一个劳动者都更有尊严、更有效率地工作生活,也有利于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,这样企业才更有凝聚力和向心力,进而激发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。这样一个双赢的结局,何乐不为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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